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仅凭证人证言,法院可否支持?
发布日期:2025-07-25    作者:王景林律师
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仅凭证人证言,法院可否支持?
作者 | 王景林律师
 
实践中,借贷双方经常是口头约定利息。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借款人往往拒绝承认口头约定的利息,出借人只能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或是提供证人证言。此种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且看下面案例。
 
一、案情介绍
20093月,被告因承包工程急需用款,向原告借款38万元。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利息1分,李某作为双方亲戚参与整个过程。其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20161月,双方及李某一起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借款47万元(本金38万元,利息9万元),被告重新出具47万元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仍为1分。
2025年,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47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8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的标准,自201612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原告为了证明双方的利息约定,向法院提交证人证言,以证明借款及双方约定利息情况。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足以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依法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应依约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7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123日之后的利息,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该诉称,故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47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即口头约定的利息并未支持。
三、律师解读
    1.原告主张利息证据不足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对于双方口头约定的利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举证加以证明,无法举证或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第3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需要有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除非当事人能达成补充协议,否则视为没有利息。对于利息的约定,可以是书面约定、口头约定或其他形式的约定。
本案之所以未支持利息,并不是因为口头约定不予支持,而是因为原告仅提供了证人证言,算是孤证,其证明力较弱,未能与其他证据(如历史付息记录、聊天记录、录音等)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利息的原因是本案证据不足。
2. 实务建议
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如果有利息要求,建议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利率及
计息方式。即使是熟悉的朋友,也有必要书面约定,口头约定虽然在法律上承认,但事后若一方违背诚信,都极容易产生争议,不利于维护合法权益。司法实务中,许多借款纠纷因为是口头约定利息,大多数都未支持利息。
如果碍于情面,借款时只是口头约定利息。事后,可以保留固定一些关于利息约定的相关证据,比如支付利息的记录,双方的聊天记录等。这些辅助证据,如果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使双方没有在借款合同上明确约定利息,法院也可以支持利息。
四、相关案例
案例一:不支持,但支持从起诉之日起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
19996月,李某向郭某借款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一审中,郭某自认李某已还款2.5万元,但称还款系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为个人借款,且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法院对原告主张利息不予认可。一审判决:李某归还本金2.5万元,并自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郭某提起上诉,并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一位证人陈述借款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法院认为无其他证据与其证言相佐证,达不到证明目的。另一位证人陈述“听着像是2分的利息” ,法院认为证人并不能确定双方约定的利息为2分,也达不到证明目的。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丘梁园法院(2024)豫1402民初11990号民事判决书/商丘中院(2025)豫14民终456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二:不支持,但支持年利率6%
20138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被告在20154月支付部分利息,此后一直推诿。20246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万元,并按月息1.5分支付利息。为此,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拟证明双方口头约定利息1.5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证人证言为孤证,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根据原告所出借资金实际被占用的状态,以及民间借贷交易习惯,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偿还本金2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2013924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24)皖1621民初5470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三:支持口头约定利息,等于未支持
被告系原告女婿。20184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8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账18万元,未书写借条,口头约定利息2万元。被告一开始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后来被告拒绝承认其向原告借款18万元的事实。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本金18万元及利息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2万元,但仅提供了证人证言,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酌定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2472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万元为限。
——济宁市任城区法院(2024)鲁0811民初10765号民事判决书
五、结语
本案表明,法院对利率约定的审查以书面证据为主,口头约定需辅以充分佐证。出借人应注重完善借贷文件,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利息主张落空。
案例索引: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25)皖1522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