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请托类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事没办成,起诉要求返还能支持吗?
一、合同效力的根本否定
非法请托行为通常以 “找关系”“走后门” 等方式追求不正当利益,如违规办理入学、就业、司法干预等,其目的与手段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 153 条,此类委托合同因违法性自始无效。????例如,为子女入学支付 “打点费” 的行为,本质是破坏教育公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效力应直接否定。需特别注意,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存在口头约定或资金交付,仍可认定委托关系成立。二、财产返还的差异化处理
合同无效后,原则上应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民法典》第 157 条),但需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社会价值导向综合判断:全额返还的典型情形:若受托人未实际履行任何请托行为,或资金未用于非法用途,法院通常判令全额返还。部分返还的裁量空间:若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可能根据过错比例调整返还金额。驳回请求的例外情形:若委托事项涉及严重违法(如干预司法、行贿),或资金已用于违法活动(如行贿),法院可能以 “不法原因给付” 为由驳回起诉,避免变相鼓励违法行为三、过错责任的动态平衡
委托人的过错:明知请托事项违法仍主动寻求非法途径,其行为本身具有可责性。例如,委托他人违规办理社保补缴,委托人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11。受托人的过错:虚构能力、骗取资金或未履行请托义务的受托人,主观恶性较大。若受托人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法院可能加重其返还责任。特殊情形下的责任转移:若受托人将资金转付给第三人(如 “中间人”),需审查第三人是否参与违法活动。例如,史某某通过穆某某、邵某某骗取入学费用后潜逃,法院判决穆、邵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刑民交叉的程序衔接
刑事优先原则:若请托行为涉嫌犯罪(如诈骗、行贿),法院应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例如,受托人虚构关系骗取钱财,可能构成诈骗罪,民事案件需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行审理。民事独立审查:即使未构成刑事犯罪,法院仍需审查合同效力及返还责任。例如,委托事项未涉及犯罪但违反公序良俗,法院可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并判决返还。追缴与返还的冲突协调:若资金已被认定为违法所得,法院可能判决不予返还,而是依法追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