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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款合同无效,利息和中介费损失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25-05-28    作者:王景林律师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款合同无效,利息和中介费损失由谁承担?
作者 | 王景林律师
01案情介绍
马某与安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5月至2022年7月期间,马某向工商银行、中信银行、平安普惠等多家金融机构贷款,然后再出借给安某,累计出借资金341万余元。双方签订了多份《借款合同》《借据》等文件,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及违约责任。后因安某未按期还款,马某诉至法院,要求安某返还剩余本金130万余元,并支付银行利息损失492,629.37元、中介费248,050元及资金占用费。
安某对本金金额不持异议,但辩称,马某出借的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借贷合同应属无效,故无需支付利息及中介费。
02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从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后出借给被告,且被告对此也是明知,故涉案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被告对原告出借的钱款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及需要支付中介费、好处费也是明知的,因此,双方对借款合同的无效均负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原告为提供案涉借款支出相应利息及中介费等,本院综合双方过错及原告对中介费73,100元未能提供证据等因素,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及中介费。
法院最终判决:安某支付原告本金130万余元,支付利息损失246,314.69元(即50%),支付中介费87,475元(即35%),以及资金占用费。
03律师解读
1.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款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贷款通则》第20条规定, 对借款人的限制……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商业银行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金融机构贷款具有专属性,借款人需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套取贷款后转贷的行为,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应属无效。之所以要禁止转贷行为,并将转贷行为认定为无效行为,旨在打击转贷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高利贷与金融风险,保护借款人权益,遏制虚假诉讼。虽然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款合同认定为无效,但在实践中仍无法杜绝转贷行为,并且大量存在。
2. 关于责任划分与损失承担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马某明知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仍转贷,且未如实告知贷款风险。安某明知马某资金来源于贷款仍接受借款,并承诺承担相关费用。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对转贷造成的损失,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双方过错程度相当,法院最终酌情确定利息损失由双方各承担50%,对于中介费损失由被告承担35%。因为是法院酌定,是否公平?可能会存在争议,但基本上还算合理。
3. 实务建议
出借人应当避免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否则可能面临利息和中介费无法追偿的风险。借款人若明知出借资金来源于贷款,建议谨慎接受,否则可能承担部分损失。
04结语
本案明确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合同无效规则及损失分担原则,可以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参考。对于民间借贷参与者而言,合法合规的资金来源与清晰的合意证据是防范风险的关键。
案例索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8613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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