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卖淫案件涉及那几个罪名,罪名量刑标准
在上海地区涉及卖淫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以下罪名: 1、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量刑标准:基本情节: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情节: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组织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涉及未成年人、孕妇、严重性病患者等特殊群体;非法获利超100万元;造成被组织者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2、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为卖淫者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量刑标准:基本情节: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加重情节:若涉及以下情形,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多次介绍或介绍多人卖淫;介绍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被介绍者患有艾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 3、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4款,为组织卖淫者提供招募、运送人员或其他协助行为。量刑标准:基本情节: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情节:情节严重者(如长期协助、获利巨大),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涵盖引诱、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量刑标准:基本情节:与介绍卖淫罪类似,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特殊情形:若引诱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直接构成加重情节,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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