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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25-02-25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上海地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赔偿标准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问题提出
上海地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往往是一笔不小的赔偿项目,但受害人经常无法提供其收入及收入减少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存在一定瑕疵,因此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在许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的赔偿已成为争议的主要焦点之一,笔者在此简单梳理。
二、关于误工时间(误工期)
1.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伤并不严重,其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可以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单(证明),或者载有建议休息期限意见的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等,以此证明其误工时间,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若上述误工时间较长时,赔偿义务人通常会提出质疑。此种情况下,若双方协商不成,法院通常会要求受害人申请“误工期”鉴定。鉴定机构会依据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出具鉴定意见书,法院通常以鉴定结论确定误工时间。
2.假如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按照法律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假如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先是严重受伤,此后又导致死亡的,误工时间为被侵害之日至死亡之日。
三、受害人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误工费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可以提供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聘用合同)、银行流水、工资单、税单、误工证明、社保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固定收入及实际收入减少情况。
    2.如果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但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其误工费标准可以按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但受害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从事的行业或相近行业,法院可以参照上海地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支持其误工费。
像其他省份,一般每年都会统计并公布分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但上海最近一期公布的数字还是在2018年,此后未再有官方的统计数字,但每年会公布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数字。实务中,如果受害人主张误工费标准较高,又无法确认误工损失,或者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法院可以按照上海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误工费标准。目前该数字为12307/月。
    4.如果受害人上述证据都没有,但鉴于受害人未达到退休年龄,且其具有劳动能力,理论上必然会产生误工损失,上海地区还有一种做法就是,按本市最低工资支持误工费。目前,上海地区最低工资是2690/月。
   值得一提的是,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法律上并无设定上限的规定。也就是说,假如受害人收入奇高,并且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入减少,理论上讲,赔偿义务人将可能承担很高的赔偿责任。
四、受害人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误工费赔偿标准
    1.受害人若有固定收入,能提供劳务合同、银行流水、工资单、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误工证明或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可以按其收入标准或减少的收入支持误工费。
    2.受害人事发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事发后达到退休年龄,即使未能举证证明其收入情况,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考虑按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持误工费。
3.若受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情况,一般不再支持误工费。
  4.受害人如果是从事保洁、整理等工作,与接受劳务单位按天计算工资,但并非天天上班,法院会根据其日工资约定标准,依职权酌定误工费。
 5.受害人系个体工商户,若能提供营业执照,但不能提供事发前稳定的收入数字及事发后实际的误工损失,可以参照行业平均工资支持误工费。
五、结语
    实践中,应该还有其他本文中并未列举的情形,受害人可以参照上述情形,以较高的标准进行主张,最终由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整,从而使自己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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