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遇到“赌债”,法院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中遇到“赌债”,法院如何处理?
作者 | 王景林律师
案情介绍
2020年7月3日,陶某向唐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25万元,并约定8月底前还完10万元及利息4千元。同日,唐某通过银行向陶某转账9.6万元。2020年8月至9月,陶某分五次还款计9.4万元。
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陶某返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庭审中,唐某改变诉求为返还借款本金15.6万元及利息4千元。
陶某庭审中辩称,唐某带其去赌博,欠付了赌债,借条中载明的25万元中仅有9.6万元为真实借款,其余部分为赌债。法院遂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联系陶某要求配合调查,但联系不上。后公安机关未能查实有赌博事实,将案件退回法院,法院重新立案审理。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陶某称是唐某带其去赌博,欠付了赌债。但在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时,陶某未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公安部门多次联系,均无法联系上陶某,后公安部门无法查实存在赌博事实,将案件退回。故对于陶某称唐某带其去赌博而产生的债务,缺乏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难以采纳。唐某向陶某银行转账9.6万元,对于剩余款项,唐某称是做汽车配件,有充沛备用金,现金交付亦不违背生活常理。此外,唐某提交与陶某的录音中,唐某明确要求陶某偿还借贷的25万元,陶某并未提出异议,仅表示资金困难,难以偿还,亦可以佐证涉案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一审法院判决:陶某归还唐某借款本金15.6万元及利息4千元。
陶某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陶某仅需偿还欠款2千元。理由是:只收到借款9.6万元,借条上述明的25万元中除9.6万元外,其余金额均为赌债,陶某已偿借款9.4万元,故仅欠借款2千元。
二审法院认为,陶某坚称其仅借唐某9.6万元,借条上述明的其他金额均为赌债。经查,陶某围绕该主张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且本案当初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时,陶某拒不配合,导致可能涉刑等相关事实均无法查明。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1.成立借贷关系的法律要件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成立借贷关系,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借款合意与借款交付。
本案中,唐某提供25万元借条,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陶某以赌债为由只是对借款金额提出异议,并不否认双方的借款合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对于借款交付,可以是现金、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票据、账户支配权,等等。本案出借人唐某声称,部分是转账,另一部分是现金交付。对于现金交付部分,双方存在争议,因为借款人提出异议。陶某声称系赌债,但又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自己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再加上其在录音中并未对借款25万提出异议,故而法院认为双方借贷关系真实有效。
2、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赌债,顾名思义,系指因赌博直接产生的债务。这里又分狭义上的赌债和广义上的赌债两种,在这里有必要简单介绍。
狭义上的赌债,系指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务因赌博而产生。比如:1)甲与乙一起赌博,乙输给甲许多钱,但乙无力给付,遂向甲出具借条。2)庄家先是借钱给下家,下家出具借条,然后,下家将手中的全部又输给庄家。赌博行为是我国法律上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赌债属于非法债务。《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狭义上的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不用偿还。
广义上的赌债,系指与赌博相关而产生的债务。比如:1)甲向乙借款,并出具借条,乙明知甲借款去赌博,但仍出借给他。2)甲向乙借款,并出具借条,用此借款归还之前欠别人的赌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前一种情形,一般认为借贷无效,但通常需要归还本金,不支付利息。后一种情形,一般认为系合法借贷,需要归还本金和利息。
3、本案不排除赌债的可能性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本案债务很大可能包含赌债。陶某不愿前往公安配合调查,其可能是有所担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303条第1款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假如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被查出涉嫌赌博,陶某可能也会面临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严重的话,还有可能构成赌博犯罪,但其所欠债务依法可以免除。陶某可能已经知道后果,有所顾忌,所以在公安多次联系其要求配合调查时,他玩起失踪,不愿配合。
这也就是此类案件的困惑,你想以赌债为由,主张债务不合法,需要免除,但你有可能会面临严重的行政或刑事处罚。所以,“借款人”又不得不放弃其系“非法债务”的主张,这也就使得实践中大量赌债以合法的形式存在。
结语
本案的核心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赌债抗辩的认定。法院可能也在怀疑本案债务系赌债,但因借款人无证据证明,亦未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且出借人提供的证据亦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最终只能是判决支持。
案例索引: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7民初3857号民事判决书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1民终15634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