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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仅有转账凭证,法院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9-05-31    作者:蒋艳超律师
仅有转账凭证情形下的民间借贷案件,被告提交的证据只需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举证责任即再次转移至原告——刘瑶诉唐呈睿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证明款项支付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被告抗辩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时,被告对该主张既要作出具体的合理解释,还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因被告所承担的是反证义务,其提交的证据不必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只需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使得待证的借贷合意这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案号:(2017)津民申1108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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