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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武汉民间借贷中已支付的超额利息法院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7-03-05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

  A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自然人B借款500万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息5分,借款期限为1年,期间A公司每月向B某支付 1笔利息,12笔共计,每笔25万,债务到期后A公司无力偿还,A公司遂要求B返还超过月利3分的“超额”利息。

  【分歧】

  对于A公司已付的超过月利3分的“超额”利息法院该如何处理,出现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不支持A公司的请求。虽然利息超额,但债务人在自愿的情况下,依约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虽超出法律限制规定,但该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应视为放弃对超额利息的抗辩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支持A公司的诉求,B某应当返还A公司已付的超过月利3分的利息。

  第三种意见认为:同样支持A公司的诉求,“超额“利息直接先对未还清的利息进行冲抵,剩余部分冲抵本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B已获得的超过月利3分的利息部分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可得知民间借贷案件中:1、年利率24%以下的利息部分绝对有效,属于司法保护区;2、年利率24%至36%的部分为自然债务区,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你,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会反对;3、年利率超过36%的利息部分为超额区,属于绝对超额,即使自愿支付,也可请求返还,因此对于超过月利3分的部分,A公司有权主张返还。

  其次, 对于B某的 “超额”利息部分,先对未还清的利息进行冲抵,剩余部分冲抵本金。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本案中A、B互负合法、有效、到期的金钱之债(借款合同之债及不当得利之债),符合抵销的要件。A公司诉至法院后,法院会主动依职权对本案的借款合同、借款本金、约定的利息、已付利息等进行审查,否则无法认定债务是否合法,B某也必然会提出A公司连本金都未还清的抗辩。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冲抵可以更好的解决彼此的债权债务,减少社会矛盾。实践中如果判决B返还超额利息给A某也不符合常理,再者,当前民间借贷乱象丛生,直接冲抵有利于规范普遍存在的“高利贷”现象,引导经济规范发展。

  综上,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责任编辑:抚中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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