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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后,工程量确认发生纠纷,法官的发问提纲?
发布日期:2025-04-29    作者:张颖律师
 工程完工后,工程量确认发生纠纷,法官的发问提纲?
一、履行过程证据的穿透式询问
1. 施工范围与设计变更的举证引导“原告主张的争议工程量,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内?对应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是否经监理或发包人签字确认?”“对于清单外新增工程,是否有发包人指令、会议纪要或工作连系单等书面文件?口头指令的,是否有后续追认记录或施工日志、影像资料佐证?”(针对签证缺失情形,通过提问促使原告补强间接证据《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的 “发包人未签字但实际接受工程” 的情形)2. 工程量确认的关键书证质证“被告提出的工程量核减清单,具体对应哪些施工环节?核减依据是合同约定、现场实测,还是第三方鉴定?”“双方签字的阶段性验收记录中,是否包含对已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如有不一致表述,原因是什么?”
3. 争议工程量的形成原因追溯“涉案工程是否存在地质条件变化、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由此导致的工程量增减,是否按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处理?”“原告主张的隐蔽工程工程量,是否在隐蔽前通知监理或发包人验收?有无验收记录或影像资料存档?”(针对隐蔽工程、变更工程等易争议点,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通过提问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如原告无法提供验收记录,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二、争议焦点的聚焦与鉴定程序审查
1. 争议范围的固定与释明“双方对哪些工程量无争议?争议部分具体涉及哪些分项工程(如土石方开挖、钢筋混凝土浇筑等)?争议的核心分歧是工程量计算规则,还是实际施工量与图纸不符?”“被告抗辩称原告未完成合同约定工程,具体指哪些部分?是否有未施工的现场照片、监理通知等证据?”
2. 鉴定申请的必要性与合法性审查“原告 / 被告申请对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是否符合《罪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关于‘专门性问题’的要求、现有证据(如签证、图纸)为何无法查明争议事实?”“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是否涵盖涉案工程类型?鉴定材料(如施工图纸、现场签证)是否经双方质证?对鉴定报告中的测量方法、计算依据,双方有无异议?”(防止滥用鉴定程序,如合同约定按固定价结算时,不得随意启动鉴定;确需鉴定的,需明确鉴定范围限于争议部分,参照《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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