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则按照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内容】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案例】 某某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724号)
法院认为,原告在承包第三人发包的工程后,将工程的一部分整体分包给被告施工,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分包,故《工程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自检资料对应的731061.96元应当计入被告施工工程造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被告对该部分工程已提供相应的竣工资料,可以证实该部分系由被告实际施工,故该工程款应当计入被告施工工程造价。
【分析】 在施工过程中,只认签证等洽商记录,如果没有这些记录,即使施工人干了活,也不应当付钱,这主要是由于合同法规定,合同变更或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应当参照行业惯例,认为施工的洽商纪录是行业惯例,如果没有这个纪录,就不应该给钱。从规范整个建筑行业的角度出发,要求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对工程量要有签证,如果对工程量有争议,就以形成的签证来确认工程量。如果确实没有签证,但有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也是可以的。签证从证据的角度来讲是属于书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除了书证以外还有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只认可书证,不认可其他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证据方面的理论,所以其他证据能够确认实际工程量的,也是允许的,引导当事人要尽量采取签证的方式来明确工程量,以规范整个建筑市场。这应该引起施工企业的注意,因为打官司,作为施工管理这块还是有问题的,很多鉴定的时候存在“漏项”,当事人主张应当说是有道理的,但是拿不出证据来,没有洽商纪录,这种情况还是很多的,所以签证应该签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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