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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装修工程与预算工程量不一致,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4-07-12    作者:110网律师
    业主李某与装修工程队负责人林某经协商,达成室内装修口头合同,由林某包工包料对李某的住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双方就装修工程项目、工程量和造价(单价)列出预算,装修的主要内容是木质工程、拆改工程、自来水改建工程。之后又对木质工程部分作出更改:木质工程暂行造价为16454元,其余工程据实结算。开工前,李某已预付工程款6000元和代支木工工资3565元。后林某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对装修工程项目、工程量、造价列出结算单:木工工程造价余款13288元。因李某对工程质量、工程量和造价提出异议,不同意支付工程余款。后在双方未办理工程验收的情况下,李某入住该房。林某、李某经多次协商处理未果,林某遂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支付所欠的装修工程余款13288元及自工程交付使用起拖欠工程余款近两年的利息。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邹超律师分析:当双方通过口头形式建立装修合同关系,装修工程质量约定不明或者难以难定,或者双方虽订立书面合同,但是由于工程项目经过变更后难于确定工程量的,双方发生分歧难以解决的,不宜长期对抗欠拖不决,应协商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量、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质量不合适,业主依法取得先履行抗辩权或者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拒付相应的工程款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业主应就工程质量不合格进行有效举证,若举证不能,则无法确定工程质量不合格,也要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业主李某没有在工程完工后,入住前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导致难于鉴定,因而即使存在质量问题,也难以分清是入住前存在的还是入住后产生的。根据《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李某、林某达成的住宅室内装饰口头协议的性质属于承揽合同。根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凡没有《建设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规定,双方成立的口头合同违反了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双方均存在过错,依据《合同法》第58条,双方应各自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林某无权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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