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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股权该怎么分
发布日期:2024-08-19    作者:张颖律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资取得的股权,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仅有少部分案例会将股权直接分割,将配偶一方追加为股东,更多的判决会考虑公司的人合性,在其他股东不同意配偶一方成为股东的情况下,一般会判决股东一方向配偶一方支付股权折价款。
股权价值如何确定。大部分案例中,要么双方能够对股权价值达成一致意见,要么其中一方提出股权价值评估申请,法院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判决。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夫妻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分以下情形: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离婚)股东的配偶,需要经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公司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离婚)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如果公司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以同等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该公司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离婚)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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