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公司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要看公司股权的取得时间、方式以及有无婚内财产定。对公司的股权有婚前就取得的,也有婚后取得的,在结婚时也没有做过婚内财产约定,所以,在婚前取得公司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后取得的股权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共同财产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婚后所得”,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7年第一次起诉离婚
【一次庭审快速全部解决】
女方获取孩子抚养权、2000抚养费
50万财产折价款
【离婚案件2017.10.27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以及其他感情问题,女方无奈委托律师办理此案。
承办法官:陈岩法官【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7-9,结案时间为2017-10-27
本案自立案起共计一个月左右全部结束!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三、财产折价款支付我方50万元
四、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中涉及对方婚后股权以及收益等问题,以及对方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问题,通过律师协助法院调查核实对方的收入和利益后,经过多轮谈判最终对方通过认定给付我方各类财产折价款50万元,可以说证据也并不是对我方特别有利,但是总有一部分对方也无力举证和说明,双方都有相应的弱点和机会,而律师把握住关键的思路,才能赢得在第一次起诉,即说服对方同意离婚,也说服对方放弃抚养权,给付财产折价款。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0116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经查: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通过网络相识,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7年生育一子取名C。双方婚前认识不久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出裂痕。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C归原告A抚养,被告B自2017年11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抚养费2000元至C18周岁止,在不影响小孩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在C3周岁前被告每月可以探视2次,不可同住;在C3周岁后被告每三个月可探视1次,并可同住一周;
三、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被告B给付原告A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于2017年10月31日前给付25万元,余款25万元被告于2018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如被告有任何一笔逾期,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五、双方其他无涉;
六、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计87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17-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