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能否要求分割?
案例:甲、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甲与第三人设立了一家公司,甲占50%的比例,现甲乙感情不和,女方乙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甲在公司中的股权,并让其成为股东,那么,乙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分析:
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股权的,该股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收益才是夫妻共同财产。
从股权的性质看,股权具有人身属性、社会属性及财产属性,而共同财产只具有财产性。股东享有股权,除了享有分红的权利,还具有知情权、表决权等人身权,因此,股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离婚时,一方请求分割的是出资额,而且该出资额并不是原始出资的具体金额,而是股权分割时的价值。另外,案例中乙欲取得公司的股权,公司应通过股东会决议,经过法定程序、有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才可以。
二、股东甲转让该股权时,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无权处分。
依前所述,股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在转让股权时受《公司法》的调整,《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股东甲的股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尽管未经配偶乙同意,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为转让无效。
综上所述,即使股权是在婚后取得,但股权的权利是登记人,而不是夫妻双方,但是股权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