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玲和李毅结婚5年,现因感情不和想要离婚。但是自两人结婚起就一同打拼经营了一家不错的企业,公司的股东既是夫妻二人,李毅占90%的股份王玲占10%的股份,因离婚两方现在就公司股权的问题僵持不下,那么这个公司的股权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随着商事的发达,婚姻案件不像以前只是局限于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房产这样简单的财产分割上,还涉及公司的出资额,股权分配等复杂的事务上。这其中牵扯《婚姻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多部法律法规。那么现实生活中,夫妻二人作为全体股东设立的一个公司,股权比例相差悬殊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很多人说根据出资金额和实际的股权分配,约定多少股份,实际分配多少股份就好。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也是此类案件争议最大的一点。但是由于夫妻这种特殊关系,对股权的设定并不会像陌生人一样那么严苛,更多的是随意性,或者完全是为了满足目前对公司设立的形式要件。在本案中,夫妻双方用的也是家里共同财产一部分作为各自在公司中的出资,并不是要改变他们之间的夫妻财产形式,如果仅仅是以工商登记中载明的投资比例等同于财产约定,是有违反法律的公平和正当性的原则。所以法院认定两人的股份平均分配的可能性比较大。
而以上说论述的是公司股权的划分,而不是公司资产,公司资产利润属于公司法人财产的范畴,而并不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实际分配中要注意到这一点。涉及公司股权公司资产等离婚案件一般都复杂的多。昔日相濡以沫,离婚反目成仇。夫妻关系的与一般关系不同,里面牵扯的东西说不清道不明,只能相劝大家,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