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享离婚核心技巧——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依据取得股权的时间而定,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一般为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如何在离婚中给孩子争取财产标准案例示范
(2019-12-3结案)
江宁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男方(此次系第一次诉讼离婚),因长期夫妻矛盾、财产分割问题、债务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此种专业法律问题当事人最终委托律师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2019-9-9---法院通知开庭---离婚时间:2019年12月3日
南京江宁区法院-任华顺庭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房屋归孩子所有,剩余贷款由我方当事人承担偿还
3、余略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如何分割
第二、孩子利益如何最大化
通过一次法庭、一次调解,最终各方在代理律师和法官的努力之下,和平分手,一别两宽
在离婚案件中能够双方放下眼前的争议,能够从孩子的角度、今后孩子的未来发展和生活利益角度出发,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是理性诉讼、和平离婚的善举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达成自己的诉讼愿望。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B,男,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略。
三、略。
四、位于江苏房屋归婚生子D所有(自2019年12月起,该房屋尚欠贷款由被告B负责清偿)。
五、江苏储藏室的使用权属于被告B。
六、夫妻共同财产:牌号为苏A轿车及牌号为苏A面包车各一辆归被告B所有。
七、南京xxx有限公司股权及债权债务均归被告B享有和负担,由原告A在2020年4月20日前协助被告B办理公司股权变更手续。
八、被告B支付原告A上述财物折价款20万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已执行),余款5方元于2020年4月20日前付清,如被告B不按期履行,则应向原告A加付违约金1万元。
九、登记在原告A名下的南京xxxx股权及债权债务均归原告A享有和负担。
十、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存款及相应财产,归各自享有和承担。
十一、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6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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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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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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