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劳务合同纠纷案由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劳务分包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791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第9条规定,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领域的劳务分包是允许的。劳务作业承包人需要具有法定资质,通常是公司,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不得将劳务再分包。
二、劳务分包纠纷案由确定
建设工程领域允许劳务分包,若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发生纠纷,双方需要起诉至法院解决纠纷,如何确定民事案由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案由有:“11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其项下:“……(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还有“139.劳务合同纠纷”。
从上述分析得知,劳务分包属于建设工程分包,但民事案由中,目前并无“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案由。实务中,是否需要承认“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的存在呢?比如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下一级,或者干脆放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一级。目前来看,并不支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的存在。
实践中,劳务分包纠纷起诉,其民事案由可以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涉及两项内容或无法明确表述时亦可使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再就是”劳务合同纠纷”案由,并不会存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
为了便于阐述,只使用两种案由表述,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也就是说,对于劳务分包纠纷,实践中可以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也可以是劳务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劳务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管辖,两者存在较大差别。当事人为了便于诉讼,或者为了规避地方保护,防止当事人疏通关系干涉庭审,他们均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
这样的后果是,各方当事人都会争取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一方说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另一方可能就会说是劳务合同纠纷,且各方都能说出自己的理由。
三、相关案例
案例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天鸿公司因多支付劳务工程款,将卿某诉至工程所在地即云南楚雄法院,要求退还多支付的劳务费并支付利息。
楚雄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遂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即四川简阳法院。简阳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四川高院。
四川高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即云南楚雄法院专属管辖。
两省高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院指定管辖。
最高院认为,当事人约定的工作内容为“楚雄中梁国宾府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所涵盖的所有砌体砌筑等为完成砌体工程作业所需的工作以及甲方要求的砌体工程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同时,根据工程验收情况收取进度款,当事人之间相对独立,不存在劳务关系中的工资支付、教育监督等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3)最高法民辖132号民事 裁 定 书
案例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韩某因主张劳务费将被告某某公司起诉至工程项目所在地普陀法院。
被告某某公司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某某公司不服普陀法院裁定,提起上诉。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基于《西康路合立坊项目劳务分包协议》等向被告主张劳务费用,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不动产纠纷,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二中院(2024)沪02民辖终38号民事裁定书
案例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本案中,涉案合同仅限劳务,应属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劳务分包,故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工程施工地法院专属管辖。
——淮北中院(2024)皖06民辖终16号民事裁定书
案例四: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王某某起诉的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为要求楼某某支付劳务费等,因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曾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王某某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王某某提交的两份《流动人口登记表》显示,其提起本案诉讼时已经在杭州市余杭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一审法院作为王某某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杭州中院(2024)浙01民辖终159号民事裁定书
案例五: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因合同引起的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现有证据显示,殷某作为瓦工要求翟某、装某公司、网某公司支付施工工费,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的殷某所在地即无锡市梁溪区为合同履行地,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应予维持。
——无锡中院(2024)苏02民辖终219号民事裁定书
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劳务合同纠纷案由区分
1.从合同内容上看
《民法典》第79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若当事人之间签订有书面合同,且合同中具备本条规定的主要条款,一般认为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若合同仅约定一方提供人工(劳务),不涉及工作成果交付,不需要提供材料、设备等,或者仅提供少量的材料或设备,一般认为系劳务合同纠纷。
2.从费用构成上看
如果劳务作业承包人仅主张劳务费用,其费用主要由人员工资构成,不包含主要建筑材料款、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和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一般认为系劳务合同纠纷。如果当事人主张的劳务费用中,不仅包括人员工资,还包含建材款、机械设备费用等,可能就不是单纯的提供劳务,一般认为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3.从当事人地位上看
如果当事人之间相互较为平等独立,承包人需具有相应资质,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自由安排施工,一般认为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如果双方身份地位不平等,承包人受对方管理、监督、教育等较多,双方存在较为明显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一般认为系劳务合同纠纷。
实践中,若要准确区分两者,其实并不容易。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可能作出完全不同的认定。所以说,实践中对此存在较大争议,不足为奇,并且这种争议可能会一直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