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原告李先生经人介绍结识了王女士,因工作原因李先生长期在外地务工,平时交往过程中王女士行为表现也与常人无异。同年10月,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为了准备生育,王女士停止服药,结果在行为、表达、与人交流方面出现很大差异。于是,李先生带王女士去医院就诊,才得知王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李先生诉至明溪法院,请求撤销与王女士的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本案中,从王女士多次诊疗记录来看,王女士婚前患有重度精神病属客观事实,且该疾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重大疾病。王女士理应在登记结婚前如实告知,但王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害了李先生的知情权,影响了李先生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现李先生在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提起撤销婚姻诉讼,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婚姻关系是基于双方真实自愿完整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如一方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的事实,可能会加重另一方在婚后生活中巨大经济压力和婚后正常的婚姻生活,这有违另一方缔结婚姻的初衷,影响到另一方作出结婚意思表示的真实自愿完整性,故患病一方当事人如决定结婚,应当将其真实情况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享有当然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