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毛某于2016年2月通过网上婚恋平台介绍认识,两人在同年3月初首次通话,3月中旬第一次见面。短暂接触后,二人于2016年5月初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张某某在婚前已怀孕,婚后不久毛某要求张某某去国外待产。张某某不明所以,再三逼问下才得知毛某要去国外做肝移植手术,需要直系亲属签字以及陪护。张某某认为毛某在婚前故意隐瞒了如此大的身体隐患且结婚目的不纯,并致其怀孕,为了避免胎儿可能出现不良遗传,张某某到医院终止妊娠,并取消了婚礼仪式。张某某认为毛某故意隐瞒身体重大疾病的事实是为骗婚,并给自己及家人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二人离婚。
四川霖澳律师团队作为被告毛某的代理律师,为其代理了该起离婚案。
原告诉求
1、张某某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
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庭审中,原告称原、被告并无共同财产,要求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
毛某代理律师代理意见
1、原、被告虽通过相亲网站认识,但仍属自由恋爱,且双方不存在法定离婚的条件。
2、原、被告通信认识后,原告每天主动给被告打电话,原告还主动送鞋子给被告,被告因此去到原告所在城市与原告见面。双方于2016年5月初登记结婚,被告于2016年4月底按承诺支付原告第一笔彩礼钱66666元。原告得知被告有十万元存款后,又向被告索要了另一笔彩礼钱30000元。
3、被告还送原告茅台两瓶、iphone6手机一部。被告为这段婚姻投入了这么多钱财和感情,如果原告不想退钱退物,我当事人表示这段婚姻还是可以挽回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
1、双方中究竟是否有人骗婚?
2、这段婚姻究竟能否离婚?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5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提交的《中国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被告于2016年4月x日转账支出66666元、于2016年5月x日转账支出30000元。被告称上述两笔款项均系被告应原告要求支付给原告的彩礼钱,原告确认收到彩礼钱66666元,但表示另一笔款项30000元系被告为方便自己使用而转账至原告账户上。被告提交了《收据》、发票等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因购买茅台酒送给原告支出1998元、购买iphone6手机送给原告支出4899元、购买婚戒支出8000元、因拍摄婚纱照支出4999元、因订婚宴支出5000元。原告确认收到两瓶茅台酒及一部iphone6手机,但认为系被告在婚前主动送给原告的礼物;原告确认被告曾购买过婚戒,但表示被告已将婚戒拿走;原告确认被告曾因拍摄婚纱照支出4999元、因订婚宴支出5000元。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中国银行交易明细》、《报案记录》《收据》、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婚前隐瞒了重大的身体隐患是为骗婚,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出现摩擦实属难免,双方均应该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婚姻和家庭,原、被告双方应该从家庭和睦的角度出发,增强家庭责任感,在日常的生活中多沟通、多交流、相互理解、相互宽容。
综上,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事实依据不足,且被告表示不愿意离婚,并存与原告化解矛盾之心。基于以上分析,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2、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结语:有些人闯进你的生命里,只是为了给你上一课然后转身离开。然而,最爱你的人永远是可以和你共度余生的人,请珍惜当下拥有的幸福。
延伸阅读:
《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这些疾病是:(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本案中毛某所患疾病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因此他们的婚姻是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