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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
发布日期:2024-05-15    作者:牟金海律师

【阅读提要】老骥伏枥志在千里,发挥余热珍爱身体,劳动保护依靠自己,企业用工权衡仔细。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选择,也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普遍认可。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再就业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被鉴定为工伤,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呢?

【基本案情】东营市的张某61岁,退休前是钢筋工高级技师,退休后受雇于某建筑公司项目部,该公司项目部为张某按建设项目投保了工伤保险。2022年4月15日,张某在该公司的工地上使用调直机调直圆盘钢筋时,因筋发生缠绕挤伤其右手拇指。张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同年5月20日,张某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张某因该次事故伤害,构成劳动能力障碍8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22年8月5 日,张某作为申请人以某建筑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建筑公司按照八级伤残补助标准,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 11 万余元。

【裁判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张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决定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张某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7 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 号)第10条、第25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已经为张某按建设项目申请工伤保险,张某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依据相应的标准由工伤保险中通过理赔支付,因张某发生工伤事故时已年满61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其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张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张某在律师的协助下与某企业就相关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

【律师说法】目前,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建筑行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人数较多。为更好地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各项权益,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从事工作,且法定退休年龄的划定不是禁止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继续劳动,而是出于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目的,使其慎重继续从事工作。按照人社部的答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享受工伤待遇需区分三种情况:1.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目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待遇。2.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3.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杨洪刚 董菊
主文主要内容源自山东法制报法院周刊2023年10月20日总第808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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