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证注销手续
发布日期:2024-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是2001年9月10日-2005年9月9日(个人经营);
《税务登记证》有效期是2001年10月19日-2005年9月9日。
因为铺面选择问题,生意越做越差,在2004年5月份就把租的铺面退掉关门了。
跟着我就去出外打工去了,一直到现在因家庭原因还没办理注销手续。
现在我想重新开店经营其他类型业务,我能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吗?
发票本里最后一次开据的发票是2004年5月5日,这本发票还未用完。
原来每个月给我算的定额税是127.50元最后一次购发票是2004年4月12日,应该是5月就开始没缴税了.
工商管理费60.00元/月,2003年2月份开始就没缴了.
这几年没有营业了,没产生任何利润,对国家没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