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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发布日期:2024-04-19    作者:郭庆梓律师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开设赌场罪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额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刑期为5年至10年。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点:以营利为目的;抽头渔利;聚众赌博;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区别 区别:(赌博罪:人合性、特定性、临时性、隐秘性;开设赌场罪:组织性、不特定性、稳定性、开放性)(一)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二)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营业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三)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四)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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