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建立劳动关系,双 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至 2022 年 3 月 7 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陈XX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 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 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 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 支付两倍的工资……。”
之规定,XXX公司自 2020 年 9 月 17 日用工满一个月应开始支付二倍工资,到 2021 年 8 月 17 日用工 满一年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考虑时效问题,陈XX能 主张二倍工资的时间段为 2020 年 9 月 17 日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现用人单位XXX公司提出时效抗辩,则陈XX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申请仲裁,往前计算一年为 2021 年 8 月 10 日。 因此,法 院依法支持本案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 2021 年 8 月 10 日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经计算该期间的二倍工资应为 1129 元(7 天÷31 天×5000 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