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去年9月被一家公司聘做营销员,劳动报酬为基本工资和销售业绩工资构成,经理告诉张先生,公司规定对新招聘的员工试用期6个月,等试用期满合格后,公司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张先生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感到销售任务很难完成,很多同事没等到试用期满,就被辞退了。于是,张先生向经理提出先签订劳动合同再试用的要求,经理当即拒绝。
《劳动法》第十条规定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规定
1.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2.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十二条规定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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