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赵*追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案
案由:执行异议
律师代理申请人(原案申请执行人)赵*
案件基本情况: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魏*作为被执行人亿联公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条,请求追加魏*为本案被执行人。裁判分析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一人股东魏*为被执行人,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魏*负有义务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但异议审查期间,经本院依法送达,其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视为放弃举证等权利,故对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人股东魏*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追加魏*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3执2*4号案件被执行人,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负申请执行人赵*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