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合同落款处签字或盖章一定是借款人吗?
律师解答:不一定会被认定为借款人的,还是得看具体情况,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确实是盖错公章的话,应该由实际借款的公司还款,与盖章公司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单因为某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就认定其为担保人,还需要有其他证据证明或推定其为保证人的,否则签名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比如以下这个案例,某旺公司向中某公司借款200万元,但出具的借条上的借款单位加盖的是加盖山某公司印章,因此,中某公司起诉要求某旺公司清偿借款,山某公司作为担保单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经法院审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或推定山某公司表示过愿意承担担保责任,故采信山某公司抗辩,即在出具借条时错误加盖山某公司印章的事实,判决山某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书节选:
关于实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首先,借条载明的借款单位为某旺公司,实际收款人亦为某旺公司? 借条中虽然加盖山某公司印章,但未表明其身份为共同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无法从借条内容中直接得出其身份为共同借款人或者保证人的结论;其次,从微信聊天记录等在案证据来看,山某公司亦未表示过其愿意偿还案涉债务,无法认定其身份为共同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最后,山某公司主张某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持有两家公司印章并在出具借条时错误加盖山某公司印章? 考虑到某旺公司与山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母女关系的事实,这一主张存在一定合理性? 综合前述原因,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山某公司为案涉借款保证人,欠缺依据,应予纠正;山某公司的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