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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未签字盖章,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发布日期:2019-07-17    作者:110网律师

出借人未签字盖章,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案 情
2015年1月,被告沈某、张某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李某完成款项交付。此后,被告陆续还款合计2万元,2015年7月经双方协商,两被告在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载明了借款金额、借款方式、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借款期限、承诺还款日期、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等,合同中还约定了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以及借款人承担起诉费、律师费等内容。李某未在该份个人借款合同落款“出借人”处签字。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沈某、张某归还借款4万元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沈某、张某辩称,合同与事实不符,李某实际交付不足4万元,借款合同上甲方未签字,按照合同约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故合同未生效,不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借款利息、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分 歧审理中,对于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形成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案涉借款合同实际是原、被告对2015年1月借款合同的补充。现该合同仅有借款人一方的签字,而原告作为出借人未在该合同上签字。因此,无论是依据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还是法律规定,都难以认定借款合同已成立生效。第二种意见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原告作为出借人早已履行出借款项的义务,应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诉至法院依据借款合同主张权利,足以表明签订借款合同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应认定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评 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在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案涉借款合同虽然约定了该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但合同的效力系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评价,并非直接源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源于法律的赋予,故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法定生效要件才能生效。本案出借人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其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故应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其次,被告作为债务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作出了明确的还款以及借款利息、相关费用承担的意思表示。原告作为债权人虽然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但其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并依据该合同诉至法院主张权利,其行为足以表明借款合同是出借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认定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因而该份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现两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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