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纸黑字,未必真实。签字捺印,未必担责。涉案协议全部为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一方事先拟订的、未与上诉人(借款人、投保人)协商的、供被上诉人一方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被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已事先向上诉人提示、说明协议内容(实际上,也从未提示、说明),而种类繁多、内容浩繁的涉案协议却基本上在同一天“签订”,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上诉人连完整地阅读、清晰地了解协议内容这样最基础的需求都无法实现,何况理解协议、接受协议的内容!更何况,被上诉人一方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向上诉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但未履行;在此情况下,上诉人又如何理解、接受协议内容?到什么时候才能够真正理解、接受协议内容?遥遥无期!因此,被上诉人一方在原审过程中虽然举示了大量的涉案协议,但不能证明涉案协议有效,不能证明涉案协议对上诉人具有约束力,而仅仅属于被上诉人一方实施消费欺诈、提起虚假诉讼的工具。涉案协议当中虽然有上诉人的签字,但仅仅是按照处于优势地位的被上诉人一方的要求,配合被上诉人一方完成放款工作的过程,并不等于是上诉人对涉案协议内容理解、接受的意思表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然而,原审裁判者并没有认真对待上述情况,径直以本案有协议、上诉人作为成年人在涉案协议上签了字等作出判决,严重违背逻辑常识、生活常识和法律常识,从而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咨询意见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