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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23-07-17    作者:张敬辉律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1民初22845号
原告:北京市某某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城关街道。
负责人:杨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辉,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1968年3月1日出生。
被告:北京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物顺路。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经理。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某某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某某汽修厂)与被告叶某某、北京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采用北京法院云法庭视频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汽修厂负责人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辉,被告叶某某、电子商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汽修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妨害原告正常使用房屋的行为并移除通道障碍物及建筑垃圾。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原某某石油公司办公楼后院建设厂房作为办公室,并在西侧建立员工宿舍,以上房屋均为原告出资建设。被告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获得了该地块及周边土地的使用权,但在拍卖过程中,并没有对原告出资建设的地上房屋予以拍卖,故原告依旧是房屋的所有人。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且在原告多次质问、阻止的情况下,被告仍在相邻的地段设置阻挡物,并且存放大量的建筑垃圾,使原告无法正常经营,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叶某某、电子商务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涉案的房屋无任何合法手续,依法不应当称其为房屋,该房屋没有任何权属,且涉诉房屋长期闲置,是非法物,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二、上述所谓的房屋在拍卖前已经闲置,而且杨某某的房屋已经拍卖,房屋拍卖院落交接时原告以及杨某某的代理人均到场签字同意建围墙隔离,对上述院落未提出任何异议。综上所述,原告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认为的财产损失应向杨某某主张。此外,拍卖场地东侧场地属杨某某所有,某某汽修厂并非适格原告,无权主张权利。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某某在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东南有两块工业土地使用权,并分别在土地上建造房屋。两块场地中间有一条通道,由水泥方砖铺设而成,东西铺有九块水泥方砖。某某汽修厂负责人杨某某与杨某某系兄弟关系,东侧场地南侧由某某汽修厂建有厂房,并经营汽车修理业务。西侧场地土地使用权面积5180平方米(其中,场地北侧东西长40.38米、南侧东西长51.50米)并在该地块建有3198.11平方米房屋。2000年杨某某在西侧场地西南建有部分平房。杨某某欠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借款,经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2018年6月18日,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对杨某某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东南整座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西侧场地)。2018年6月19日,电子商务公司经拍卖取得整座房产及土地使用权。2019年2月1日,电子商务公司取得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书。2019年3月21日,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拍卖房屋及土地现场勘验测绘、测量土地界线,在拍卖场地东侧建有围挡,围挡留有位置可供华驰汽修厂车辆出入,并进行了交接,杨某某在场。对于某某汽修厂杨某某在拍卖土地西南所建平房未进行处理。后电子商务公司在通道南侧建电动伸缩门,并将围挡东移,双方产生纠纷。现某某汽修厂认为叶某某禁止其在东西场地通道通行,并将拍卖土地界线向东推移构成侵权,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将叶某某诉至本院。诉讼中,某某汽修厂追加电子商务公司为被告。经本院现场勘验,某某汽修厂所在场地北侧有通道一条,通道可供小型车辆出入,大型车辆出入受限。拍卖场地北侧东西40.38米处界线位于通道东属第三、四方砖之间位置。拍卖场地西侧围墙外墙至东侧围挡之间距离55米左右。
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电子商务公司认为拍卖场地北侧坐标点应从通道东侧计算,某某汽修厂认为应以某某区法院执行局测绘时钉钉子位置为准(东属第四、五块方砖之间位置)。对于某某汽修厂在拍卖场地西侧所建平房电子商务公司不同意利用,认为土地使用权属于电子商务公司,某某汽修厂无权主张权利。电子商务公司否认将围挡东移,某某汽修厂提交某某法院执行局交接时视频、照片证实交接时现状及目前现状。
本院认为,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杨某某在房山区城关街道东南有二块工业用地,电子商务公司基于拍卖应取得西侧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东侧地块由某某汽修厂使用、经营多年,某某汽修厂作为东侧地块使用权人有权主张权利,电子商务公司关于某某汽修厂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通过某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拍卖土地交接时照片、视频,可以证实拍卖场地所建围挡保留某某汽修厂车辆通行位置,对于二块土地使用权双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某某汽修厂车辆可以由电子商务公司场地通行,现电子商务公司在通道南侧建有电动伸缩门并禁止某某汽修厂通行,结合双方提交的规划图纸、房屋所有权证、本院勘验笔录,可以证实通道有属于东侧场地使用范围,现电子商务公司在通道安装电动伸缩门并禁止某某汽修厂通行构成妨害,某某汽修厂虽然另有道路通行,但其仅能满足日常小型车辆及人员通行,大型车辆通行存有障碍,故电子商务公司应对某某汽修厂大型车辆通行应提供便利。同时,可以证实电子商务公司将围挡东移,已超出其使用拍卖场地范围,侵害了某某汽修厂权利。某某汽修厂要求电子商务公司保证为其大型车辆通行提供便利,并将围挡向西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具体西移距离,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平面图确定的使用范围为准。考虑电子商务公司场地使用现状,其安装电动伸缩门、围挡并无不当,某某汽修厂要求其拆除电动伸缩门、围挡不利于电子商务公司对其财产的保护及场地的管理,本院不予支持。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某某汽修厂在拍卖场地西南所建平房虽然建在工业用地上,但未取得房屋权属登记,电子商务公司基于拍卖已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某某汽修厂没有合法占用、使用电子商务公司土地的基础和依据,所建平房已对电子商务公司土地使用权、用益物权造成了妨害。现华驰汽修厂要求电子商务公司、叶保元搬除放在平房前的建筑垃圾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电子商务公司自认叶某某安装电动伸缩门、围挡是履行职务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土地使用权登记为电子商务公司,某某汽修厂要求叶某某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拍卖场地具体坐标位置有异议,电子商务公司可另行解决。某某汽修厂要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北京市某某汽车修理厂大型车辆从其场地内通行提供便利。
二、北京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东南场地东侧所建围挡向西迁移,移至自场地西侧外墙向东距离51.50米处。
三、驳回北京市某某汽车修理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冯某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某某
书 记 员 隗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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