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子女出资在父母的宅基地房上加建几层,房子归谁?
律师解答:仍归父母。实践中经常存在宅基地证是父母的名字,但子女出资在父母名下的宅基地房上再加建几层的事。父母一旦过世,这种加建的宅基地房就容易产生争议。如下面这个案件,五儿子出资在父亲名下的宅基地房上加建了几层,父亲去世后,继承人对于五儿子加建部分是不是遗产产生争议打起官司。一审法院认为,父亲签名的《祖屋分配》协议里面写明二层及以上是五儿子出资加建,说明父亲认可这个事实,则二层以上房屋不是遗产,是五儿子的。二审法院认为即使是五儿子出资加建,但使用权登记在父亲名下,仍属于遗产,应按遗产进行分割。另外二审法院还认为,五儿子出资建房,而且跟父母住在一起,照顾父母较多,可以多分遗产。律师提醒,此类案件案情不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同,都可能导致判决不同,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该《祖屋分配》方案虽形式上存在瑕疵,但梁父在该文件中认可“新屋的第二层由梁五儿个人出资而兴建”,结合梁五儿提交的建房合同、收据及梁大女、梁三女的陈述,可以认定2号房屋二层以上为梁五儿出资修建,梁二儿虽不认可梁五儿的出资情况,但《祖屋分配》系其提交,说明其认可该份文件的内容,梁四儿亦认可《祖屋分配》上梁父的签名是梁父本人所签,故对梁二儿、梁五儿所述2号房屋二层及以上并非梁五儿个人出资的意见,本院不予认可。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应处理的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即被继承人梁父名下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号为白云江字第X号的宅基地房屋第二层应否认定为遗产。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号为白云江字第X号房屋登记在梁父名下,座落江高镇某经济社,结构混合,层数2建筑面积250平方米,发证日期1996年3月6日,现门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x号。根据宅基地使用证载明的内容,该房屋第一、二层的使用权人应为被继承人梁父,虽然梁五儿对该房屋第二层及以上层数有出资,但该出资行为不足以推翻宅基地使用证载明的物权归属,故梁二儿、梁四儿关于案涉2号房屋第二层应认定为被继承人梁父夫妇遗产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法案涉2号房屋第二层也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