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不能了。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合作协议签订后,各投资人均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转款,故不支持某投资人要求其他投资人支付违约金的诉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海南诺某公司、陶某、黄某是否应向周某给付违约金的问题。虽然涉案《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在银行设立项目专户,自四人合作协议签字起算,各投资方一个月内打入全部投资额的50%,两个月内打入剩余的50%,未按约定时限打入款项,按每天所欠额度的2‰支付违约金给前期投资者”,但实际履行上,各方均未依上述约定在银行设立项目专户,且各方虽然在《合作协议》中确认周某前期已投入266万元,但该266万元的投入是在涉案《合作协议》签订之前,并非是针对涉案《合作协议》而履行的投资义务,在《补充协议》签订后,周某并没有依协议约定再投入款项。可见,包括周某在内的四人均未完全履行涉案《补充协议》,在此情况下,周某主张海南诺某公司、陶某、黄某向其给付违约金,于法无据,亦不符合公平原则,故本院对周某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