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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失信”有什么区别呢?
发布日期:2023-04-25    作者:刘祖虎律师

“失信”和“限高”都能限制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它们有什么区别呢?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都可以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哪一个才是所谓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谁的威力更强一些?它们有什么必然联系吗?
什么是“限高”和“失信”?
“限高”,全称为“限制高消费”,是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主要效果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失信”,全称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是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后,征信机构会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哪些情形下会采取“限高”“失信”措施?
“限高”,采取措施的准入门槛较低。通常而言,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就可能被采取“限高”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不当减损财产,具有一定财产保全的效果。但是人民法院也会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失信”,采取措施的准入门槛较高。失信更多的是对被执行人不诚信行为的惩戒,通常针对的是执行人故意不履行义务、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形。如果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执行程序,即便确实没有能力履行义务,也不会被“失信”。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任意一种,法院可以采取“失信”措施: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限高”“失信”以后有什么具体后果?
“限高”的影响:主要是消费方面。
  如果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失信”的影响:会有限制消费和联合惩戒两个方面的后果。也就是说,一旦被采取“失信”措施,就会有“限高”的效果,不能进行高消费;除此之外,还会受到联合惩戒,就是通常所说的“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共有55项惩戒措施,涵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
面对公司、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受“限高”“失信”的
影响有何不同?
公司等单位被“限高”“失信”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四类人”)会受到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只是限于不能进行“限高”措施中所明确的各类高消费行为;“四类人”本人的信用状况并没有受到影响,“四类人”本人的征信系统中也不会记录失信信息。
  同时,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为公司等单位的,法院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将该单位的“四类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如果“四类人”同时也是该案被执行人的话,则可以被“失信”。
被“限高”“失信”了,子女还能上学么?
可以,但是有限制。如果被采取“限高”“失信”措施,被执行人子女可以正常在公立学校、非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其子女的受教育权不会受到影响。同时,高考录取过程中,不会审查父母等近亲属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限高”“失信”也不会影响子女正常高考。
  “限高”“失信”措施中,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本质上是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如果被执行人一方面不履行义务,而另一方面将子女送往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显然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于法有悖的。
被“限高”“失信”了,该如何解除?
“限高”解除条件: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4.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失信”解除条件: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上述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在被执行人妨碍、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五种情形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删除失信信息。
“限高”“失信”的区别和联系
  1.失信必限高,限高不必然失信。
  2.二者均有两种启动方式:
  ①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决定。
  ②人民法院直接依职权决定。
  3.失信、限高的纠错程序相同。
  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如何查询“限高”“失信”信息?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会公示全国执行案件信息,社会公众均可以通过该网站查询自己本人或者他人是否属于“限高”“失信”对象。
解除“限高”“失信”后是否还有影响?
“限高”“失信”解除以后,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不再受到限制,也不会对其进行联合惩戒,“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也不再公示相关信息。
  但是,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解除“失信”后,“失信”信息作为客观记录,仍然会在征信系统中记载。银行等单位,在办理贷款或进行信用评级时,会因曾经的失信行为而给予一定的负面评价,间接影响生活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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