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辩护案例为王。犯罪嫌疑人郭XX,因诈骗一案,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向检察机关进行报捕。应其家属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且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对本案有了一个初步明确的辩护思路。本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郭XX没有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平时表现良好,其涉嫌罪名为非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部分事实不清,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刑诉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为依据,及时提出不予批捕及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经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多次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附件一:
太康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太公(刑)取保字(2022)799号
犯罪嫌疑人郭XX,性别女,住址河北省XX镇XX村。
我局正在侦查“2022.07.25”周口市太康县郭XX诈骗案,因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22年10月4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郭XX的监督。
太康县公安局(印)
二〇二二年十月四日
附件二:
太康县看守所
释放证明书
太公(刑)释字[2023]10号
郭XX,性别女,出生日期1983年XX月XX日,住址河北省南宫市,因诈骗于2022年8月28日被拘捕/拘留,现因检察院不批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经太康县公安局决定,予以释放。
周口市看守所(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五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备注:
刑事辩护,案例为王!
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永军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名称、涉嫌罪名及罪名、案号、经办人员、具体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条款,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案例,敬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研讨、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