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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部门管辖刑事案件范围
发布日期:2023-03-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禁毒部门管辖以下案件:

  《刑法》分则第七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2、非法持有毒品案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

  5、走私制毒物品案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

  10、强迫他人吸毒案

  11、容留他人吸毒案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

  二、毒品犯罪案件追诉标准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单位犯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罚。

  2、非法持有毒品案(刑法第348条)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应予追诉。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刑法第349条第1款、第2款)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应予追诉。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刑法第349条第1款)

  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追诉。

  5、走私制毒物品案(刑法第350条第1款)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应予追诉。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予以刑事处罚。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刑法第350条第1款)

  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应予追诉。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予以刑事处罚。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刑法第351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3)抗拒铲除的。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刑法第352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应予追诉。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刑法第353条第1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追诉。

  10、强迫他人吸毒案(刑法第353条第2款)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追诉。

  11、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354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追诉。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刑法第355条第1款、第2款)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予追诉。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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