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纠纷中数份遗嘱内容如何认定?
遗嘱继承纠纷中数份遗嘱内容如何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继承开始后,发现数份遗嘱,在确定哪些遗嘱内容生效的问题上,注意如下两点:其一,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并不相互抵触的,各自执行不抵触的内容。例如,遗嘱人在第一份遗嘱中将动产处分给子女,第二份遗嘱将不动产处分给配偶,两份遗嘱虽订立时间不同,但因内容不抵触,继承开始后均可生效执行。其二,数份内容相互抵触的遗嘱,最后订立的遗嘱视为对先前订立遗嘱内容的撤回,无论遗嘱的形式如何,合法有效的后一份遗嘱内容在继承开始后生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