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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通过遗嘱继承的财产权属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9-03-27    作者:李海律师
关键词

继承所得   财产权属
简要案情
杨女与张男于1978年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9岳峰生育一子小张,2012年1月份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张男自杨女舅舅处得知,杨女已取得A房屋产权,A房屋系杨女姥爷于80年代通过遗赠方式赠与杨女的,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房屋产权,张男也未主张享有份额。现张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A房屋。
本案焦点

杨女于婚内通过遗赠方式取得的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杨女个人财产。
具体分析

婚姻法第17、18条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在继承或受赠中明确归个人所有的除外。本案中,A房屋系杨女姥爷通过遗赠方式赠与杨女,现需结合遗赠内容、及相关情况具体分析。遗赠内容载明:“我现在决定,就把靠东边的这两件北房给他们居住,一人一间。房产权亦给与他们各自所有。”据此,可以认定杨女姥爷是想把房屋赠与杨女个人,“一人一间”是指杨女可以获得其中一间房屋,而不是夫妻双方。另外,杨女与张男在孩子出生不久就因感情不合分居,杨女姥爷在双方分居后将房屋赠与杨女个人,也符合常理。且在双方诉讼离婚时,张男明知A房屋的存在而不提及该房屋,也未主张该房屋份额,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无其他财产争议,应视为其认可A房屋归杨女个人所有。在张男未能举证证明在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依法驳回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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