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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中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04-2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樊大林、樊二林诉称:樊大雄、李枝系夫妻,育有长女樊晓鑫、长子樊大林、次子樊二林、三子樊老三。李枝、樊大雄一先一后分别去世。二老在北京市房山区李村留有一处宅院,院内北房三间、西房三间是老人遗产,被告一人将其霸占。为此请求法院维护我方合法权益:1、判令将房山区李村3号宅院内被告占用的北房三间、西房三间遗嘱有效部分以外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樊老三辩称:原告所称与事实不符,不同意其诉讼请求。1、原告二人曾明确表示不干预涉案房屋,樊大雄遗嘱中亦可证明。2、我完全尽到赡养义务,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包括父亲去世二原告也并未出钱。3、父母曾许诺:西房三间赠与我,北房三间父母百年后也归我。
被告樊晓鑫辩称:本人曾与父母共同承担家庭事物又参与建设北屋三间房,请法院认可北屋三间为我、樊大雄、李枝共同所有,判决有我多少我就继承多少。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樊大雄留有律师见证的代书遗嘱,要求由樊老三继承其对涉案房屋所占有的份额,且强调二原告均与涉案房屋无关。二原告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对二原告与涉案房屋无关的内容不予认可,对原告称西房三间的赠与事项亦不认可。二原告与被告樊老三均不认可樊晓鑫所述。
 
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西侧两间归被告樊老三所有。
(2)北房三间中东侧一间归二原告及被告樊晓鑫按份共有。
3)案件受理费五百元,二原告负担九十元,二被告负担四百一十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可以认定的事实有:涉案房屋中的北房三间系其父母所建;根据遗嘱内容,可以认定涉案房屋中的西房三间亦系其父母遗产。至于被告樊老三所称赠与之事及被告樊晓鑫所述参与建设房屋之事,二原皆不予认可,且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各自负有举证责任,其未能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所以本案中遗产范围即北房三间及西房三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选择遗嘱公证,遗嘱公证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遗产的处理应当考虑建造、使用等情况,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本案中李枝去世,未留有遗嘱,诉争房屋的一半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樊大雄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缺乏劳动能力,应予以多分,继承二分之一;余二分之一由四子女继承,被告樊老三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应予适当多分。樊大雄去世,留有遗嘱,诉争房屋一半份额加上自李枝处继承的份额应按照遗嘱处理:樊大雄遗产由被告樊老三继承所有。遗嘱中有关二原告与涉案房屋无关的内容,由于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无法提交证据加以佐证,故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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