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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后未签订合同能否要求退还并支付利息损失
发布日期:2023-03-10    作者:牟金海律师

【基本案情】 甲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 日向乙公司转账支 付 45 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乙公司当日向甲公 司出具了“ A 项目保证金”的收据。交纳保证 金后,甲公司在 2018 年 10 月发现,乙公司找 其它单位实施了 A 项目,并未与甲公司签订合 同。随后甲公司在 2018 年 12 月、 2019 年均向 乙公司要求返还保证金,但一直未果。 2021 年 1 月 20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企业询证 函》,要求乙公司核实 45 万元履行保证金的应 付款。乙公司在“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进行 了确认。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乙公司退还保证金 45 万元,并支付以 45 万元 为基数、以贷款利率的两倍为标准、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乙公司辩称,双方之间未签过任何合同, 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不同意支付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乙公司是否应向甲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是否应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从何时起算、以何标准。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甲公 司与乙公司均认可,双方曾就“ A 项目”的承 包施工问题进行过协商,并由甲公司向乙公司 交纳保证金的事实,但双方均未签订正式施工 合同,也未实际进行施工,乙公司对退还保证 金无异议,故法院对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退还 45 万元保证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有证据证明双方就该保 证金退还事宜进行协商的时间为,《企业询证 函》出具的 2021 年 1 月 20 日。在此之前,双方 均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约定的退款时间,或甲公 司向乙公司主张过退款。因此,法院认为乙公 司在向甲公司发出询证函并得到确认后,即应 当向甲公司退还款项。逾期不退的,应当赔偿 甲公司因此产生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标准应 当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甲公司要求以 两倍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乙公司退还甲公司保 证金 45 万元,支付以 45 万元为基数,以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 2021 年 1 月 20 日 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法律评析】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 的义务,包括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 管、保密、忠实等,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 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乙公司在 甲公司交纳了保证金后,双方未签订合同,乙 公司在确定该款项系甲公司保证金后未及时退 还,应承担赔偿损失。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 于,双方均未有证据证明合同最终未签订的过 错方在谁,也未约定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此种 情况下,综合平衡双方利益,作出上述判决, 使双方均服判息诉。 即使合同未签订、未成立,在合同订立过 程中,当事人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好 先合同义务,避免因此带来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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