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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父母再婚亲生子女与继子女之间遗产分割纠纷
发布日期:2022-06-1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文、赵某仁、赵某聪、赵某英、赵某文、赵某亮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依法承担。
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对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认定有误,应予改判。第一,赵某聪已就涉案房屋另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归赵某聪所有,本案应中止审理等待该案作出裁判结果。第二,即使该案最终认定涉案房屋非赵某聪所有,但依据我方与郭某的协议,涉案房屋在其去世后由我方所有。第三,即使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涉案房屋原为承租公房,因房改时赵某刚能享受工龄优惠,所以该房屋系赵某聪借父亲名义购买,房改费及维修基金均系赵某聪夫妇支付,且赵某聪夫妇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如法院认定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也应结合房屋来源、购房款出资人等情况综合认定。
第四,我方对赵某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某体弱多病无法照顾赵某刚晚年生活,分割遗产时,我方应多分。本案案由为遗嘱继承纠纷,但张某涛、张某提交的郭某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要件,代书人、见证人未出庭作证,该遗嘱没有法律效力,本案案由认定有误。

被告辩称
张某涛、张某辩称,不同意一审判决,但未提出上诉,不同意赵某文、赵某仁、赵某聪、赵某英、赵某文、赵某亮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涉案房屋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郭某与赵某刚的夫妻共同财产,我方应在一审的基础上多分5%。郭某生前留有遗嘱把其享有份额留给我方,所以郭某的份额应由我二人继承。我方对赵某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法院查明
张某涛、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要求依法分割涉案房屋,在法定继承的基础上张某涛、张某多分得5%份额。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郭某与赵某刚于199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二人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某涛、张某系郭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女;赵某文、赵某仁、赵某聪、赵某英、赵某亮、赵某文系赵某刚与前妻所生育之子女。在郭某与赵某刚登记结婚时,双方的子女均已成年,彼此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涉案房屋系赵某刚与郭某婚后取得登记在赵某刚名下,系赵某刚和郭某之夫妻共同财产。虽赵某聪辩称该房屋系属其所有,但未提供证据且截止到法庭辩论终结之时亦未提起相关诉讼。
另,张某涛、张某提交了郭某的代书遗嘱,郭某在遗嘱中表示她和赵某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属于她,这部分财产由张某涛、张某各半继承。张某涛、张某就此提交了见证人的书面证词,证明该遗嘱的真实性。赵某文、赵某仁、赵某聪、赵某英、赵某亮、赵某文均对遗嘱及见证人的书面证词不认可。
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系郭某和赵某刚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分别享有50%的财产份额。因赵某刚先于郭某去世,故赵某刚的产权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均等继承。因张某涛、张某未与赵某刚形成抚养关系,故赵某刚的法定继承人为郭某及赵某文、赵某仁、赵某聪、赵某英、赵某亮、赵某文。关于张某涛、张某主张的存款,因未提交证据,法院无法查明,张某涛、张某可待取得证据后另行主张。
关于赵某文、赵某仁、赵某聪、赵某英、赵某亮、赵某文方主张对赵某刚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要求多分,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赵某刚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由张某涛、张某、赵某文、赵某仁、赵某聪、赵某英、赵某亮、赵某文共同继承所有,其中,张某涛、张某每人享有十四分之四的产权份额,赵某文、赵某仁、赵某聪、赵某英、赵某亮、赵某文每人享有十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本院二审期间,赵某文、赵某仁、赵某聪、赵某英、赵某文、赵某亮向本院提交证据1,另诉确认案件立案材料、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房屋分配通知单、准住证、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停租通知等,欲证明涉案房屋是赵某聪所有,并非赵某刚与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已另案提起确权诉讼。证据2,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护理及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餐饮交通费票据,欲证明赵某文一方支付赵某刚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应当予以抵扣,应多分遗产。经质证,张某涛、张某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赵某文一方违背诚信原则,一审中,关于医疗费、丧葬费等均未提交证据,提起的确权诉讼是在我方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提起的诉讼,对方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张某涛、张某向本院提交证人证言两份,欲证明郭某身体不好,其请了理疗师给母亲按摩、请保姆照顾母亲,费用都是张某涛支付。经质证,赵某文、赵某仁、赵某聪、赵某英、赵某文、赵某亮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郭某卧病在床不能自理,在晚年时没有对赵某刚进行照顾,赵某刚晚年一直由其子女照顾。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依据查明的事实,赵某刚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其去世后所留遗产应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就涉案房屋分割一节,该房屋系赵某刚与郭某婚后取得并登记在赵某刚名下,系赵某刚和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刚去世后应由郭某、赵某文、赵某仁、赵某聪、赵某英、赵某文、赵某亮予以继承。关于赵某文、赵某仁、赵某聪、赵某英、赵某文、赵某亮主张其对赵某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某无法照顾赵某刚晚年生活,因此要求多分遗产一节,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赵某文、赵某仁、赵某聪、赵某英、赵某文、赵某亮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具有比郭某多分得赵某刚遗产的情形,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对其要求多分遗产的请求亦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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