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问题纠纷系列之一:丧偶一方对另一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其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
案情简介:
方某与其丈夫婚后育有一女李小某,与婆婆姚某共同生活,由于丈夫的弟弟与婆婆感情不和,主要由方某与丈夫长期赡养姚某。1996年5月方某的丈夫因病去世,其后,方某依然和丈夫生前一样照料婆婆姚某,2000年12月,方某再婚,婚后,方某一如既往地照料婆婆姚某,因为方某孝顺有加,姚某和方某一直情同母女,2005年2月,方某在一起车祸中去世,精神上的巨大打击加上本就身体不佳,婆婆姚某在2006年7月去世。针对姚某所留下的一处房产,方某的女儿李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叔叔共同继承。后法院判决,确认了李小某的代位继承权。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方某是其婆婆姚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即使方某随后再婚,但只要其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其女儿李小某仍可依照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奶奶姚某的遗产。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