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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母亲去世后父亲起诉子女强制分割房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6-14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海淀区一号房屋由我和赵某聪继承,我享有四分之三份额;2.判令该房屋归我所有,我向赵某聪支付四分之一的房屋折价款;3.诉讼费由赵某聪承担。
事实和理由:我与林某于1976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赵某聪是我们的独生子。我们夫妇婚后以林某的名义购买海淀区一号房屋,林某于2018年5月13日去世,未留遗嘱,其父母均已先于其去世。由于赵某聪经常对我进行虐待,无法共同生活。为我能否安享晚年,请求法院彻底分割该房屋,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赵某聪辩称,我没有正式工作,在家待业。我和我爱人、孩子现居住在海淀区一号房屋,自我母亲2018年去世后,赵某同意暂不变更过户,待其百年后由我继承,之后的物业费、供暖费等都由我承担。我自小便都是母亲照顾居多,有事多是与母亲沟通,与父亲的关系比较淡。母亲临终前嘱咐我照顾父亲,并未提及房产。此后我一直照顾父亲,不存在虐待情节。直到此次起诉,我才知道我父亲要出售房屋,加之其曾承诺他百年后房屋由我继承,我严重怀疑有人背后唆使我父亲分割房产。
该房屋是我母亲单位分配,我自1997年搬到这里,直到结婚生子,这是我唯一住房,且我的孩子也可以就近读书。我自2014年辞职至今,曾开过公司,但经营不善,损失惨重,现无业在家,领取失业基金,主要经济来源都是依靠我爱人,她也因家中压力过大,曾向我提出离婚,她名下房产是她父母婚前出资购买,现由她父母居住。从我个人及家庭实际居住状况和赡养我父亲的角度出发,我同意确认份额,不同意实际分割。

法院查明
赵某、林某夫妇育有一子,即赵某聪。2018年5月13日,林某去世,其生前未留有遗嘱。林某父母均已先于其去世。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林某的名义取得了海淀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建筑面积74.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林某去世后,赵某、赵某聪夫妇及子女在一号房屋居住至今。庭审中,双方认可一号房屋现价值6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现登记在林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赵某继承所有;
二、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给付赵某聪房屋折价款150万元。

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一号房屋系赵某、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林某去世又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该房屋应按法定形式分割出属于赵某的财产部分,剩余部分作为林某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赵某、子女赵某聪继承。由上述继承原则,二人所享遗产份额为,赵某享有一号房屋四分之三份额,赵某聪享有一号房屋四分之一份额。根据法律规定,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继承份额现已确定,由双方所述,双方平时生活中的关系一般,从彻底解决双方纷争和有效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采取彻底的分割方式,以有效解决双方间的纠纷。现双方已确定一号房屋价值,故法院将据此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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