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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一起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婚后还款离婚分割案例
发布日期:2022-06-05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原、被告位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共有房屋一套,给付折价款7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3月27日由密云法院以W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但未对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公有房屋一套予以分割,双方对该共有楼房的分割达不成协议,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黄某辩称,同意依法依规合理合法分割位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楼房一套。该楼房是婚前我父母出资首付给我买的,婚后用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的房款,如果房屋有原告的份额,折价抵顶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不同意给付原告70万元房屋折价款。

法院查明
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于2008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21年3月27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W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并对双方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及其他财产的分割作出了判决,但未就位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一套进行确权分割。原告林某、被告黄某均认可上述楼房于2006年2月12日被告黄某签订购房协议购买,面积为116.04平方米,总金额为296000元,被告黄某个人首付96000元。2009年1月7日办理了房产证。2009年7月2日,被告黄某作为借款人、原告林某作为共同借款人以密云县一号楼房一套为抵押物,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100000元,偿还了剩余购房款。该笔贷款于2010年8月2日本息共计102759.13元全部还清。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争议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楼房一套的现价值达成合意,共同认可该套楼房现在价值为2300000元。但对2008年交纳的房款100000元及2009年房屋贷款10000元的还款方式、数额等产生争议。被告黄某提出第一笔2008年交纳房款100000元是其父母向亲戚借款后交纳的房款,是其父母对自己儿女一方的赠与,也就是对被告的赠与,不能分割;
第二笔2009年贷款100000元虽然原告林某作为共同借款人,但她没有还过一期贷款和利息,全部为自己在父母帮助下偿还,与原告无关,也不能分割。原告林某提出第一笔2008年交纳的房款100000元,其中有60000元为被告父母向别人借款后给我们交纳了房款,这部分款项认可是对被告方一方的赠与,其余交纳的40000元房款是以原、被告婚后共同存款交纳,所以均应当分割;第二笔2009年贷款100000元,当时自己作为共同借款人并且共同偿还贷款及利息,更应当分割。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被告黄某名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的楼房一套归其所有;
二、被告黄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林某房屋补偿款五十一万九千五百零三元三角六分;
三、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靳双权点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位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的一套楼房,原、被告离婚时未达成处理协议,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权益的原则予以判决。该套楼房系婚前被告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以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款及贷款后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于被告名下,现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法院依法判决该套楼房归被告所有。对林某方婚后偿还的购房款202759.13元,因被告对上述还款系全部为自己偿还、不能分割的辩解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双方的陈述、还款明细等证据,认定其中,被告父母借款60000元缴付的房款系被告父母对被告方一方的赠与,不属于原、被告双方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房款,其余142759.13元还款系原、被告双方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款。对于上述还款、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由被告对原告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数额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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