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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未分到房屋后起诉重新分割法院支持吗
发布日期:2022-06-02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归周某所有。
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30日,原、被告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离婚协议中将坐落于门头沟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归吴某所有。离婚后,周某没有住房、没有工作,现要求女方吴某归还此房产。

被告辩称
吴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因为原告是婚内出轨,离婚的时候净身出户,所有的房子都给被告了。现在原告另行组成了家庭,被告现在只有一号这一套房屋在居住。

法院查明
2019年8月30日,周某与吴某于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二号的房产,离婚后归女方所有。坐落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石三号的房产,离婚后归女方所有。一号房屋,离婚后归女方所有。
上述协议中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二号房屋已于2007年出售;北京市门头沟区石三号室房屋已于2014年出售。出售时间虽早于离婚协议的签署时间,但因上述两套房屋都没有房本、没有过户,故离婚协议中写明归吴某所有,待可以过户时由吴某配合过户。一号房屋现由吴某及其外孙女居住,该房屋系吴某的唯一住房。
经询问,周某表示,其要求吴某返还一号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亦未就离婚协议书主张过撤销。

裁判结果
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周某与吴某在离婚时已经通过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方式明确一号房屋了归吴某所有,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当依照协议书约定分割共同财产。现周某要求吴某返还一号房屋,并自认提出本案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故法院对周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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