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法院将其父母在自己婚后部分出资所购买房屋判令归自己所有时,法院是否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还经常发生一种情形是父母为子女婚后购买房屋支付了部分价款(往往是首付款),以子女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双方子女名下。此时,一方父母的出资已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父母为子女全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形,不能将该房所有权判给一方,而是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将该出资的首付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