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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白某奇支付涉案房屋市场价对应的50%房款180万,并支付利息,白某尊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白某奇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12月30日白某奇哄骗原告协议离婚将房子变更到白某奇名下可以向政府申请补助,离婚后发现白某奇欺骗了原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条款,诉讼过程中白某奇多次找到原告协商并同意撤销关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条款,但是以原告撤诉为条件。为此,在2017年11月22日达成《协议书》对于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废除,重新约定为双方同意将涉案房屋出售,白某奇支付原告120万元。白某奇与白某尊系姑侄关系,二人恶意串通为了转移财产进行虚假交易,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共同承担给付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白某奇辩称,不同意支付。2017年12月13日,白某奇出售房屋给了白某尊,网签一百三十万,实际支付了白某奇160万,银行转账一次性支付,走的是最低成交价;2020年10月19日,白某尊把房屋出售给赵某玲,网签价是360万。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给受害者的赔偿款38万也是白某尊支付的。
被告白某尊辩称,不同意支付,其余意见同白某奇。
法院查明
原告孙某与被告白某奇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孙某,女方白某奇;一、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婚后共有一套住房位于朝阳区一号房屋。离婚后权归女方所有,男方曾经犯有交通事故,判处男方赔偿被害人家属32万整该笔赔付由女方支付。
2017年11月22日,甲方孙某与乙方白某奇签订《协议书》,约定: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朝阳区一号房屋出售,所得价款中,支付给甲方120万元,甲方配合乙方过户2、房屋出售后甲方居住权丧失,不能阻碍出售房屋3、离婚协议书中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任何关系4、甲方须先办理撤诉,(朝阳法院起诉乙方撤销离婚协议案件)5、房屋出售后10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120万房款6、此协议在甲方撤诉后方可生效,甲方在不撤诉则不生效,如不撤诉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原告表示其撤销离婚协议案件已撤诉,白某奇应按《协议书》履行;二被告认可原告当时是起诉了,案件说撤了可能就是撤了。二被告主张2017年12月13日白某奇将房屋出售给侄子白某尊,白某尊又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出示签订日期为2017年12月13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予以佐证。原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主张二被告恶意串通、转移共有财产,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交通赔款与本案无关。
经本院询问,白某尊表示:其是手机操作转账给白某奇房款,目前手里没有转账证明材料,一次性支付的,现白某奇手里是否还有房款不清楚。
裁判结果
一、被告白某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房款1200000元,并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孙某与被告白某奇于2017年11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应系合法成立。原告已撤回对白某奇撤销离婚协议案件的起诉,《协议书》所附生效条件已成就,故《协议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白某奇已将上述一号房屋出售,其应按协议约定在房屋买卖手续履行完毕后的合理期限内按120万元固定房款数额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白某奇逾期支付,还应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原告要求按照涉案房屋市场价50%房款180万数额支付,明显与《协议书》约定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白某奇将房屋出售给侄子白某尊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二被告未就房款支付情况予以举证,且经法院询问,亦不能确定白某奇处是否还有房款;在此情况下,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二被告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侵害其合法权益予以采信,白某尊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