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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闫某等旅游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2-05-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19日,闫某、李某与某旅行社公司签订《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巴西、阿根廷、智利、秘鲁四国游,共计旅游费用165,600元,包括行程为北京一圣保罗一玛瑙斯一里约一多哈一北京的全部交通费用。出行期间,某旅行社公司要求闫某、李某自行出钱购买从圣保罗至玛瑙斯的机票。闫某、李某认为该行程是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线路,某旅行社公司应依据合同承担上述行程的交通费用。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某旅行社公司支付闫某、李某自行支出的机票费用共计17,844.82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闫某、李某与某旅行社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旅游合同对交通标准、旅游费用承担和组成均有明确约定,现闫某、李某另行支付机票费用要求某旅行社公司承担有合同依据,其主张标准于法有据,判决某旅行社公司支付闫某、李某机票费用17,844.82元。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而恰当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闫某、李某重新购买机票的损失与某旅行社公司的不当行为具有直接的关系,亦有悖于双方合同的约定内容,某旅行社公司应承担机票费用。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旅行社和游客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了旅游合同,合同中对交通标准、旅游费用等做了明确的约定,其中包括游客已经缴纳的旅游费用包含了所有的机票交通费用。根据上述约定,游客另行支付机票费用的有权要求旅行社来承担费用。旅行社在安排上存在瑕疵,导致因航班晚点致使游客自己另行购买机票的损失发生,而该损失与旅行社的不当行为具有直接的关系,且违反了双方订立的旅游合同的约定内容。因此,旅行社应对游客支出的机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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