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三亚市大东海滨海渡假村。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该公司人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勇杰,海南九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地址:三亚市水产码头渔政办公楼302房。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邢少平,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市三亚酒家,地址:三亚市X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丙,该酒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世业,海南新东方律师事务所三亚分所律师o
原审被告广东省轻工纺织工业厅。地址:广州市X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不详。
上诉人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因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1999)城经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1999)城经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