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宋某、周某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自2016年起自发参加羽毛球比赛。2020年4月上午,宋某、周某与案外四人在某市某公园内露天场地进行羽毛球3对3比赛。运动中,宋某站在发球线位置接对方网前球后,将球回挑到周某中场,周某迅速杀球进攻,宋某直立举拍防守未果,被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发后,宋某至某医院就诊治疗,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认为:竞技体育运动不同于一般的生活领域,主要目的即为争胜,此类运动具有对抗性、人身危险性的特点,参与者均处于潜在危险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羽毛球运动系典型的对抗性体育竞赛,除扭伤、拉伤等常规风险外,更为突出的风险即在于羽毛球自身体积小、密度大、移动速度快,运动员如未及时作出判断即会被击中,甚至击伤。宋某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而宋某仍自愿参加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在此情形下,只有周某对宋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周某杀球进攻的行为系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周某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且现行法律未就本案所涉情形适用公平责任予以规定,故宋某无权主张周某承担赔偿责任或分担损失。2021年1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又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宋某与周某的羽毛球运动本身是带有一定的潜在风险的,但该种风险可以预测,即使不能预测也能有效避免,更不能认为一方存在过错。上述法院也明确指出周某并没有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过错情形,而且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过错的,受害方应当自行承担风险。至此,告诫广大人民群众,运动可以强身健体,但也要防范各类运动带来的潜在风险。在民法典背景下,已经确立“自甘风险”的规则,既是统一了思想认识,也统一了裁判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