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8年,赵某在小区散步时,经过陈某的楼下时,陈某家小孩在房屋阳台从20楼抛下一矿泉水,水瓶掉落到赵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次日,赵某与陈某一起查看录像,确认了上述事实后,双方签订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瓶系陈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同事陈某向赵某支付一万元赔偿。赵某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出院,后又因此事反复入院治疗,累计超过3个月,且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陈某拒绝支付剩余治疗费用,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赵某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陈某租住的房屋阳台抛下,有视频及赵某、陈某签订的确认书证明。双方确认抛物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是其监护人,赵某要求陈某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亦同意赔偿。涉案高空抛物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为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故判决陈某向赵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层出不穷,为了严厉打击高空抛物的行为,民法典中也明确了该行为的处理规定。本案中,虽然高空抛下的水瓶未砸到行人,但由于行人受到惊吓倒地后导致伤残,则该结果也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需要从严查处高空抛物,加强文明安全教育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