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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22-03-04    作者:王思军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信约囯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根据法律和案件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裁判时予以采纳。


一、犯罪事实部分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的以下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足。
1、公诉书中第四项关于被告人抢劫王某的指控:据被告人向辩护人陈述,其从未实施过该起抢劫,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笔录中也从没有实施该起抢劫的供述,该项指控除了王某本人的供述外,其他没有任何有价值的证据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该起抢劫犯罪,公安机关对王某陈述的案发现场的勘验记录中也没有发现任何能证明系被告人实施了该起抢劫的证据。至于王某对斧子和被告人照片的辨认记录:首先,该两份辨认记录不符合法定程序,辨认时没有见证人在场,也没有办案人员的签字,更没有关于辨认过程的笔录;另外,对被告人照片的辨认中,该照片并不清晰,拍摄的角度距离较远,根本无法看清照片中的人物特征,最主要的是王某陈述作案人是持斧子作案,但从照片中并没有看到携带作案用的斧子。
因此该起指控缺乏有效证据证明,仅有王某个人陈述,属于孤证,即使真实发生过该起抢劫案件,也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根本无法证实系被告人实施了该起抢劫。
2、公诉书中第一项关于被告人抢劫赵某的指控:据被告人陈述,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抢劫与其供述的作案地点不符,赵某陈述是在某村附近,而被告人记得是在镇政府后的水库附近,地点无法确定;另外,目击证人崔某的陈述与赵某所述的案发经过有矛盾,崔某陈述其看到赵某与一个男的站在路边,等她走近后,这个男的就跑到山上了。而赵某陈述被人用手掐住脖子并把她推倒在地,抢劫的人蹲在她身侧,这时同村的崔某骑摩托车经过,抢劫的人就跑了;再者,赵某自称是2019年7月10日被抢,但其在7月16日才到公安机关报案,这与常理不符;最后,公安机关对赵某陈述的案发现场的勘验记录中也没有发现任何能证明系被告人实施了该起抢劫的证据,公安机关也未安排赵某对被告人进行辨认。
综上,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所依据的证据存在矛盾,证据也不充分,无法定案;
3、公诉书中第一、二、四项关于被告人强制猥亵的指控:据被告人陈述其从未实施过第一、第四项指控中的强制猥亵行为,在本案中除了赵某、王某的笔录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猥亵行为,在仅存在两人笔录这一孤证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定案。
至于第二项猥亵张某的指控,被告人供述确实有过两次摸张某胸部的行为,但据其供述其第一次是因为在抢车前盖子里的包时,受害人一直用手摁着车盖子,不让被告人抢包,被告人想通过摸受害人的胸部让她把手收回去,而并没有猥亵的主观故意;第二次是因为双方在争执过程中一起倒地,被告人无意中摁到了受害人胸部,也没有实施猥亵的主观故意。另外,被告人否认有摸过受害人下体的行为,公安机关曾对受害人进行人身检查提取检材物证,也没有任何结论证明被告人曾有摸过受害人下体的猥亵行为,因此单纯凭借受害人陈述无法确定被告人存在刻意的猥亵犯罪。

二、量刑部分辩护:
1、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认罪态度好。依照我国《刑法》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考虑。
2、被告人抢劫的赃物都被公安机关扣押,未造成受害人损失。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被告人现金400余元,所抢劫的项链也被扣押,未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该事实,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合议、裁决时予以充分考虑和采纳!

辩护人: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
王思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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